(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8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人帐户。原已从1996年1月起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
(二)职工基本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从1998年1月起,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7%记入,以后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从业人员,或者其它非工薪收入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的3%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流动或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按劳动部统一的规定办理转移。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企业通知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八)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它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