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1998年1月01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企业全部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合同期在1年以下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
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一)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的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地区政府的规定执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一般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缴费工资。
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两年提高1%,在工资增长较快时,可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和职工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和其它非工薪收入者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老保险费的比例目前一般可暂时按不超过20%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