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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综[1998]4号 沪价行[1998]2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接通知后,涉及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即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分别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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