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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
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207号 1998年1月3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按规定的免、抵、退公式计算出现应纳税金,从1997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征税。
  2、以上企业均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申报表》(见附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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