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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有关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
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有关通知
(京地税企[1998]5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存产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97]241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有企业在破产期间必须支付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列入“清算费用”科目核算。
  二、国有企业整体拍卖收入,如无法确定是哪项资产收入时,可按破产企业各项资产评估价值占总资产评估价值的比例,分别记作各项资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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