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业银行、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达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停息挂帐指标的通知
(大供财字[1998]第4号 1998年2月12日)
各区、市、县供销社、农行、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供计财字[1997]40号和辽供计财字[1997]91号,《关于对“两棉”赊销款实行挂帐停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停息挂帐的具体落实指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核实批准我市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指标为:
1、1984年和1986年向贫困、干旱地区困难户赊销纯棉布、絮棉占用未收回的“两棉”赊销贷款为350万元。
2、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1039万元。
3、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339万元。
(具体指标分解详见附表)
二、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项目占用的银行贷款实行挂帐停息的具体办法:
1、1984年和1986年的“两棉”赊销款由原挂帐计息不收息,改为按此核实额度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全额挂帐停息。
2、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从年月日起继续全额挂帐停息。(具体指标以此核定为准)
3、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在1997年、1998年实行挂帐半息两年政策,该时间内银行按基准利率的50%计收利息。
三、有关管理办法
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专户管理。
1、对“两棉”赊销款,各级供销合作社在“长期借款”帐户,设* *行“两棉赊销损失借款”专户。对1981年至1984年商品统一降价损失和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转到“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在“待处理财产损益”贴设专户)帐户,并按照各项目设置明细帐户专户核算,反映中央政策性亏损的核销、处理及挂帐情况。
2、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本金,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在1997年、1998年,按1991年实行削价处理商品销售额比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进行处理,不留尾巴。虚提的利息税前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冲销“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各级供销合作社虚提利息后,要及时归还该项损失所占用的银行贷款。该项损失处理完毕后,供销合作社在规定的期限内虚提的利息如有结余,一律冲销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