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
民政局关于1997年度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的通知
(锡民生[1998]第29号)
江阴、锡山、宜兴市和各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福利企业: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维护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3月起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1997年度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我市[含市(县)、区、下同]经核准登记,于1997年12月31日前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1、企业的办厂方向要符合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四个独立”的原则。
2、改制的企业必须执行锡政发(1997)272号《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3、企业的残疾职工要符合招用标准,安置残疾人员要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残疾人员要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4、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法规,适合残疾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并要有适合残疾人员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残疾职工收入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均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6、对企业使用不在册的临时工,季节工应限制在占企业残疾人员一定比例范围内,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应按使用劳务工的管理方法,到辖管地税部门开具劳务发票,作为支付工资报酬凭证,否则要列入职工人数重新计算比例。
7、企业对于返还、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及利润分配,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和现行财会制度,对于上交的福利生产基金和管理费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基金,应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如期、如数上交。
8、企业对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情况进行结算,并应有1997年度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结算表。
9、企业应有健全的“四表一册”即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残疾人员工种安排表、残疾状况鉴定表,利税使用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