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名贵的树种”,改为“名贵的树木”。
  二、第五务中“保护价值”改为“保护级别”。
  “古树、名木按不同树种的不同树龄和名贵程度划分为一、二两级”改为“古树、名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一、二两级”。
  三、第六条中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单位”改为“所在单位”。
  第(三)项中“在城市道路、街巷的” 改为“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的”。“区绿化队管护”改为“区园林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管护”。
  第(四)项删去。
  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在乡村的”改为“在乡(镇)的”,“由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护”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四、第八条第(五)项“必须经园林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改为“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审核”。
  五、第九条中“经园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改为“经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审核”。
  六、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