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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上交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上交1997年
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10号 1998年1月13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64号文件称:同意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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