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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177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企业(除股份制企业)申请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第三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由市财税局各直属分局及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按季报市财税局有关处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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