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5号 1998年2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农林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程,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全社会做好就业工作,现就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荒沟、土地(以下简称“三荒一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实现就近就业、本乡本土就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是多渠道、全方位创造就业岗位的一种形式,各区(县)有关部门都要关心支持这项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承包租赁“三荒一地”必须坚持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承租双方应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承包租赁的“三荒一地”,若在使用期内,遇有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治理开发的成果给予合理补偿。
四、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用途,自主开发经营承租的“三荒一地”。
(二)享有承租“三荒一地”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财产所有权。
(三)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待遇。
(四)开发、治理农村“三荒一地”的,享受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
1.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征一至三年农业特产税;
2.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区(县)财政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五)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自然资源和公用设施,并按期交付租金。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保证承租方的自主经营,不侵犯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技术等项服务。
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可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