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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17号 1998年2月16日)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明国税政[1997]151号请示悉。关于你局反映目前铁路运费结算单项目繁多,如京九运费、武九运费、发到运费、新路运费(新路价)、运行运费、电力费、联运费等,这些项目在税收抵扣上如何掌握不甚明确。经研究,同意对铁路运费结算单上标明运费或属于运费性质的费用,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对其他杂费不得列入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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