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
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1号《关于
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公用电话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以每部话机用户通话实际通话量所计算的收入为准,不得扣除支付给代办点的代办费金额后作为计税依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对属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三、对未经邮电部门同意,本市私人、小卖店及其他单位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可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