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8]10号)
现将《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
一、财政登记对象为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各主管税务部门将《财政登记表》(一式三份)下发到所属企业,并结合联合年检对企业上报的登记表认真审核杜绝差错,于5月底前上报财政登记办公室,以便市局集中制证。
三、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向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但应向财政登记办公室上报财政登记表,并附注说明。
四、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和浦东新区税务局所属的由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财政登记证统一由市局制作核发,并收取每户企业80元的制作工本费,各主管税务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向企业收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乱收费。
五、从6月到10月,市局分条、块集中制证和发证,各主管税务部门自11月至年底完成所属企业的发证工作,并将资料汇总输入软盘,上报财政登记办公室,便于市局统一汇总上报财政部。
六、市局在延安西路394弄8号303室,即财税咨询服务公司涉外税务分公司设立上海市财政登记办公室,委托涉外税收分公司负责收表、制证和发证工作。该分公司负责人是姚立良经理和须根生、王蕤副经理。联系电话:62477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