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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
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8]0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8]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特案批准的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207万元、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301万元(两公司合计为508万元)免予提供专用税票的1996年出口货物退税采取手工退税办法,但要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相关电子信息。
  二、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包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等需要补充的零配件、易损件根据承包工程合同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流通企业采购免予提供专用税票的,主要零配件单台(件)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易损件每一批次同一品种、规格不得超过2万元,否则,应提供专用税票。对这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采取手工退税办法,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相关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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