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气、热价格管理的通知》
(京房地计字[1998]第114号)
各区、县房地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气、热价格管理的通知(京价(工)字(1998)第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本通知发至所属各房地产管理所(处)、各物业公司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煤气、天然气、水、电、供暖价格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肃查处。
1998年2月24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
电、气、热价格管理的通知》
(京价(工)字[1998]第032号 1998年2月4日)
各区县物价局:
我市煤气、天然气、水、电、供暖价格由国家管理,均执行国家定价。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现行民用煤气、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分别为0.6元和1.4元,按户内计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