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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35号 1998年3月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各地在一般纳税人年审中, 要把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作为审查重点。 凡不符合《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皖国税流[1996]558号印发)第三条规定,以及具有《关于加强对异常申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62号)第一条情况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对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到180万元,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且购销业务以银行结算为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且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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