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
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03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各区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1997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照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安排清算工作。主管领导要研究制定清算方案和具体清算步骤,统一指挥,按时完成清算工作。出口企业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按照总局通知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出口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做如下补充和说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清算的范围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及在这期间内发生的退(免)税业务。企业必须于1998年3月31日清算期内按规定清算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按时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二、我市出口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所填表格依市局转发总局《通知》后所附的表格进行填制,但填表说明参照总局文件所附内容。对于在企业清算期内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退税有关单证的,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企业申报备案时,必须至少持有一张以上相应的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并留存其复印件;若三者均不能提供的,则要提供出口合同及购货发票的复印件,否则退税机关不予受理其单证不齐备案事宜。出口企业不齐的单证均应在退税机关清算期结束之前补齐,即1998年5月31日前,逾期其未退税款一律不再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