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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6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第二十一条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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