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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第
十八条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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