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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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