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关于深入开展打假
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工商发[1998]28号 1998年2月13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市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工商发[1998]13号)发出后,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在认真地开展“三查”。为了妥善处理全市国有酒厂的原酒供应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本市国有白酒生产企业,以山西等外埠地区的原酒为原料的,不属于“勾兑灌装的分厂或店铺”,允许这些企业按原提供原料的渠道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从山西等外埠地区进的原酒,必须经省级具有质检资格的检测部门鉴定合格,凭质检合格证明方可进入本市。企业在使用原酒前,必须经“中国食品研究所酒类产品技术监督检测站”或“北京市酒类产品技术监督检测站”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