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
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105号 1998年3月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执行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第六条中“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