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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元至200元的罚款”修改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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