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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
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2、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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