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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2号 1998年1月6日)


  据反映,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税目界定不清、政策不够明确等问题,执行中掌握不尽一致。为统一政策,严格执法,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饲料是指用于饲养动物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它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及配合饲料。作为生产饲料的半成品则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二、木雕产品、草编工艺品属于“以动植物为原料生产的手工艺品”,可按闽国税流[1996]084号文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税。
  三、农用汽车征税问题,暂按交警部门和农机管理站规定的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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