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公路运输
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20号 沪财综[1998]15号 1998年1月12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
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办所属陆上运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船舶检验费等4项收费应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二、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