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24 拥罐工
41—026 信号工
41—027 翻罐工
41—028 矿井轨道工
41—030 矿井通风工
41—035 巷修工
41—068 洗选供料工
41—069 筛选工
41—081 手选工
41—094 采掘电钳工
41—109 抓岩机司机
民政
01—001 尸体整容工
01—002 尸体火化工
01—005 墓地管理员
有关行业
公路、铁路、粮食及运输部门的各类重物、危险品装卸搬运工、倒码工。
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
金融、保险与邮政行业,各类管理人员、营销员、业务员、公司职员、文秘、会计、出纳、收银员,商业营业员、汽车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检票员、计算机录入员、打字员、民航乘务员、客运员、列车员、报务员、话务员、无线寻呼业务员、核价员,各类抄表工、分析工、检验工、计量工、调试工、电梯操作工、库工(仓库管理、保管、记帐)、发行人员、描绘图工,星级宾馆和饭店、旅店的服务员,办公室人员。
三、为加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对未经明确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要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必须首先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或下岗职工,并分别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与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系,免费举办下岗待工人员专场招聘洽谈会。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招聘期限内仍招用不足的,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其开具《招聘本市人员不足证明》,用人单位可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县)劳动局申请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经批准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招用本市人员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全市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对于属于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必须改用本市人员。如有特殊需要,确需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用(区、县属以下用人单位统一由区、县劳动部门向市劳动局申报)。凡未经批准擅自招用的,市、区、县劳动部门办证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就业证》,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清退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外,并按《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最高额度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