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合的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8]1号 1998年2月17日)
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府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发展的要求,本市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实行了撤、并、联合,这不同于一般的歇业。
为支持和鼓励这些事务所联合,对注销一方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原按业务收入10%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1995年底之前按业务收入10%提取的职工住房基金以及1994年底之前按业务收入提取10%的事业发展基金,暂不征收所得税,并准予并入联合后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按业务收入10%提取的职工住房基金和1995年1月1日以后按业务收入10%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按财政部[1994]财会协字第123号文《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曹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