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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京设立分所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京设立分所的管理规定
(京司发[1998]152号 1998年3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必须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分所及其所属律师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京分所,必须是具备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时间已满四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派驻专职律师三名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专职从事律师经历;
  (六)分所有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
  (七)分所的办公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第四条 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在京设立分所,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
  (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原登记机关出具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原登记机关出具该所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所情况的材料;
  (八)审核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分所条件,验收合格,予以登记。
  第六条 分所登记成立后,持准予登记的文件办理非法人登记、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号、办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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