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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1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税函[1998]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关于对汇算清缴检查查补的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试点企业还是非试点企业,其起始日期一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汇算清缴结止期(年度终了后四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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