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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实现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 、队伍建设和理论建设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检查工作水平,市局提出了实现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并初步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保证实现工作目标 。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

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


  随着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全面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税务检查工作明确了职责、建立了有关工作制度、确定了在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市局确定了进一步深入开展税务检查的工作方针,提出了税务检查实现“ 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 。根据上述目标,市局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初步制定了1998年至2000年的阶段性工作计划:
  一、检查工作规范化
  (一)1998年,初步实现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
  1、案头稽核五项工作开始启动
  案头稽核作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形式之一,是税务所日常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制度建设上,围绕着案头稽核有关工作内容,在申报稽核、迟报催缴、登记核对、减免缓退审核、结税结票等方面,制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权限、标准 ,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行案头稽核的试点工作,使案头稽核工作同日常税款征收工作相结合,互相协调,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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