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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银发[1998]13号)


各信用联社、市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一九九七年度北京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联社要将决算文件精神速转知所辖信用社,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主管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决算文件中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管理,做好199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今年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各联社、信用社一定要按照“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调整及使用说明”(附件2)的要求,对新增科目进行认真划分,确保归属的准确性。
  三、对往来帐户今年要求没有未达帐务,决算日业务终了,各联社、信用社要对往来双方帐户余额进行核对,确保双方余额一致。
  四、决算日为12月31日,各信用社不得提前结帐,凡参加交换的信用社一定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换,不得误场、甩票。
  五、各联社上报的各种报表,在上报前一定要按照报表审核程序进行认真检查,无误后盖齐人名章上报。对出现差错较多,不按规定要求上报的,市农金体改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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