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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市粮油食品公司1995年下半年出口琼脂补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市粮油食品公司1995年
下半年出口琼脂补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进[1998]7号 1998年2月16日)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州市粮油食品公司1995年下半年出口琼脂补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泉国税进[1998]2号)悉。根据琼脂的生产工艺过程及其征税情况,经研究,同意将琼脂归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并对95年下半年出口的琼脂按10%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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