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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8)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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