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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8)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作如下修改: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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