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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32号 1998年2月17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4号) 的规定,自1998年1月1 日起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名单如下:
一、
各类服装;
二、
针织品;
三、
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
地毯;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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