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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32号 1998年2月17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4号) 的规定,自1998年1月1 日起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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