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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
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33号 1998年2月18日)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淮国税发[1998]4、5、6、7、8、9号关于扩大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1997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由18%提高到25%,增加抵扣税款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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