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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进口原油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进口原油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21号 1998年3月2日)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进口原油增值税抵扣事项的请示》(闽国税直业[1998]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94年至97年11月30日期间委托进口原油取得的进口完税凭证,请你局发函有关代理方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核实有无重复抵扣。经核实无重复抵扣的,应责成企业重新申报补办手续,并加盖“已申报”印章,由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2号文规定对其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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