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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突出表现分(30分)记分标准:
  (一)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的开展税收法制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记10 分。
  (二)执法宣传卓有成效,每年至少两次向当地政府和法制部门专题汇报法制 工作情况,认真反映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重视和支持,记10分。
  (三)当地执法环境好,党委、政府关心支持地税工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税收执法,没有发生重大行政干预和部门阻碍税收执法事件,记10分。
  第二十条 未达到上述规定满分要求的,可酌情扣分。

第四章 目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税收法制工作目标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年终进行综合评价,全年得分满60分的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80分以上的为优秀,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评价,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中的两项者,一律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税收法规规定,越权减免、包税成变相包税、硬性摊派税收、收过 头等。
  (二)违反税收法规程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收“人情税”、“关系税”,造成税款大量流失的;
  (四)涉税诉讼案件败诉的;
  (五)对当地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日内不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的;
  (六)对省局文件不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 存在的问题当年未被发现,以后在哪个年度发现,即视同哪个年度发生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考评。
  第二十四条 经综合考评,法制工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地,有资格参加“全省地税系统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地税系统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的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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