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地要设立或制定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复议、应诉和赔偿人员;依法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赔偿事宜;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应诉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要把省地税局发布的《地方税务公告》作为宣传税收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努力做好发行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及时反映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全年法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次年元月底前报上级地税部门。
第三章 目标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省地税局对市地地税局的法制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
第十七条 各市地税收法制工作年度总积分分为基本分和突出表现分。
第十八条 基本分(70分)记分标准:
(一)领导重视、设有法制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记3分。
(二)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记18分,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执行较好,报送文件齐全、及时,记3分;对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没有发出与税法抵触的文件,记3分;建有税收政策法规联系点制度,记3分;对地方政府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及时报告,记三分;建立税务公告制度,记3分;认真执行复议、诉讼案件报告统计制度,记3分。
(三)积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认真总结,对查出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向 省局报告,记5分。
(四)执行政策到位,执法严密,程序规范,自身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记6分。
(五)有效组织税收执法人员培训,记4分。
(六)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兼)职复以应诉人员,依法开展行政复议、 应诉工作,记4分。
(七)征订《地方税务公告》按下列公式计分:实际征订数÷计划数×15。
(八)保质保量完成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记5分。
(九)对全年的法制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按时向省局报送,记5分。
(十)认真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事项、记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