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根据税务总局《
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各级人大、地方政府及地税部门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税收政策法规的解释、规定和办法等,都要在签发前由本级地方税务部门将文件草拟稿或代拟稿,报上级地税部门审查,并于文件正式下发后10日内,一式两份再报上级地税部门备查备案。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制度。各级地税法制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和税务 总局的有把关,对其合法、合理、准确、可行性进行审查,杜绝乱开口子、越权减免税等现象的发生,确保税收法规的完整和统一,维护税法的尊严。
(三)建立税收政策法规联系点制度。各地要选择一定数量且有代表性的纳税 单位,作为税收政策法规联系点,通过集中反馈和一事一报的方法,向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制定下发的文件和贯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报告有关执法信息,确保税收法规的及时到位,同时为税收政策调整和税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四)建立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报告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对当地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制定的违反税收法规的政策规定或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报告。
(五)建立税法公告制度,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 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地税部门都要在所有的办税服务大厅建立税法公告栏,将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进行公告。
(六)建立复议、诉讼案件报告统计制度。根据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 026条号以及省局鲁地税征字[1995]第7号通知要求,各地应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报送省局,上、下半年的报表数字不得重复统计。
第十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得越权减免、乱开口子、包税或变相包税、硬性摊派税收,坚决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要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特别是省局组织的一年一度的执法检查,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落实、有整改措施,对执法中的问题要查深、查透,力戒走过场、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