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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办[1998]11号 1998年3月15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地税办公室工 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我省地税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上一级地税机关负责对下一级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要做到客观、公正、严肃、认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税局对市地地税局法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法制工作目标管理总的要求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贯彻到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 各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来重视法制工作,并将其作为维护地税形象、促进各项地税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措施来抓。
  第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设置法制工作岗位,配备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专职税收法制人员,并注意加强对法制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轮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税收法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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