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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
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8]4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720元,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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