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国家和省推荐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场容场貌
第十条 施工现场设围档,并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全隔离施工,我市和平路以东,建设路以西,学府街以北,胜利街以南的范围内和太原市各出市口:大运路、太榆路、大同路、恒山路、迎泽西大街、五龙口、黑土巷、剪子弯、马道坡的两侧及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建筑工地均设围档,一律使用统一式样的金属板材围档,具体围档形式、规格、颜色由太原市城建委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现场出入口设大门,大门的门框或门柱必须牢固,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要按《太原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并统一设立醒目工程标识牌(保密工程除外),工程标识牌应注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编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还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二图” (即:施工标牌,工程概括标牌、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宣传标牌、防火须知标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名单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立体图,要求规格适当,字迹端正,位置明显;张挂牢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平面图布置,办公室必须张挂有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其配套图表。
第十五条 施工区与生活区域必须有严格隔离措施,并挂设文明施工标牌或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危险区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施工设警示红灯。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音,振动大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扰民,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道路应坚实、 平坦、整洁,在施工过程中保持畅通,不得有烂泥。不得用模板,架板垫路。搅拌机、和灰机周围必须是硬地坪。整个施工现场排水沟畅通,无任何积水和临时给水管线滴漏及长流水现象。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也不得将有沉淀物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