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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城字[1998]33号 1998年3月22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下去,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建设部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任感,树立建筑业新的时代风貌,使安全文明施工有章可循,检查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太原地区从事建筑、 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施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事故、预防火灾、中毒等措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坚持“以人为本”和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指导思想,加强班(组)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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