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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商业行业(项目)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商业行业(项目)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7号 1998年2月12日)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规范所得税带征办法,公平税负、堵塞漏洞、加强征管,根据基层局反映和市局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就我市商业行业中花鸟市场(包括花店、花屋、花艺、园艺等)、水族馆和工艺品商店(包括古玩、玉器、雕刻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花鸟市场和水族馆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3.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4%。
  二、工艺品商店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4.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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