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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修正)[失效]

  所有集体财产,除正常生产和分配必须动用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不得侵吞和挥霍浪费;不准私分和变相私分。
  第二十六条 转户对象必须确系本村组村民,包括复员、退伍、返职、退休回原籍的人员和征用土地通告公布前合法婚入人员。以及劳改、劳教释放回原籍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转产人员中属于就业安置的劳动力,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主要安置到集体单位,有全民用工指标的也可以安置到全民企事业单位。
  就业对象必须是本村组转户人口、身体健康、常年参加生产劳动、批准转户之日已满16岁至不满40岁的女性和已满16岁至不满50岁的男性劳动力、批准转户之日不满16岁以及已满16岁的在校学生和未参加过生产劳动的人员,不属安置就业对象。
  第二十八条 就业对象按下列途径安置:
  (一)由用地单位招工或兴办集体企业安置。
  (二)由用地单位无偿划拨适量生产用地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兴办集体企业安置。
  (三)由用地单位与需要劳动力的单位(包括本人自愿安置到乡镇企业)签订安置协议,并支付安置费用,由需要劳动力的单位安置就业。
  (四)就业对象自愿提前退养和自谋职业的,由本人申请,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公证机关公证,二次性发给安置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不服从就业安置的人员,一律按自谋职业对待;不服从安置期间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用。
  第三十条 安置就业人员的工龄,从年满16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时算起,每两年折算1年工龄。
  就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折算工龄不满3年的定为学徒工或熟练工;折算工龄满3年不满5年的定为4级正;满5年不满8年的定为5级副;满8年不满12年的定为5级正;满12年不满15年的定为6级副;满15年及其以上的定为6级正。对有技术专长,就业单位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按部颁应知应会等级技术标准考核,实际技术标准高于定级标准的,可高定半级。安置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比照相似工资级别办理。
  就业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就业单位产业性质确定。其他福利待遇按就业单位同级职工对待。
  第三十一条 批准转户之日,年龄已满50岁的男性劳动力和已满40岁的女性劳动力,均属退养安置对象。按下列途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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