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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暨北京市劳动局换发(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
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暨北京市劳动局换发(核发)社会
力量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8]35号 1998年3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精神,现将国家教委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厅(1997)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社会培训机构换发(核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核发)范围
  (一)经市劳动局审批并通过1996—1997年度由市劳动局重新登记注册、取得《北京市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
  (二)原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属于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与以及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二、换发(核发)权限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中关于对社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权限按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进行。我市凡举办实施以培训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其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凡举办实施以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
  社会培训机构同时举办高级和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应分别到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
  技工学校举办的学制教育以外的社会力量办学性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按以上规定到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
  三、换发(核发)程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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