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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一批)》(发布日期:2008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锡地税三[1998]02号 1998年3月13日)


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征收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下简称自行车税)提出如下要求:
  一、征管模式
  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车税的征管模式,仍维持以前年度的方式。即各分局按原税收征收管理范围,首先委托各单位的财务部门代扣代缴本单位人员的自行车税。其次在代扣代缴阶段结束后上街设点,方便广大市民自觉缴纳自行车税。最后由各分局组织进行纳税检查。
  二、征收对象及标准
  凡在我市境内(含郊区、马山区、新区)拥有各类自行车及助力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自行车税。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各类助力车每辆年税额8元。
  三、征收步骤
  4月1日至4月30日为宣传发动、办理委托阶段;
  5月1日至5月31日为代扣代缴阶段;
  6月1日至6月20日为设点征收阶段;
  6月21日起进行纳税检查。
  四、几项要求
  1、在准备阶段,各征收分局应借助税法宣传月大造声势,充分利用各级协税护税网络、税法宣传例会、税法公告栏等媒体进行广而告之、宣传发动,并组织签订好代扣代缴协议书。
  2、在代扣代缴阶段,各征收分局应认真及时地做好税款入库、标志牌发放和代征手续费给付工作。代扣助力车税的税票,一律使用八元定额税票,不得以二张自行车税票代替。
  3、在设点阶段,各征收分局除征收窗口外,另必须设立1-2个征收点,设点的位置由分局自定。各征收窗口不得拒收现金。各全局请于4月20日前将设点准备情况报市局三处,由三处汇总报市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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