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
<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执行《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长政发[1997]50号)的精神,现就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外来劳动力管理的分工。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长单位的外来劳动力管理;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外来劳动力管理。
二、企业招用生产经营地址所在县(市)劳动力的,不收取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但应当依照《
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和《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招用非生产经营所在地但仍属长沙市辖县(市)的外来劳动力的,减半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即每人每年按250元的标准收取。
三、凡招用长、望、浏、宁四县(市)劳动力进入长沙市市区就业的,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减半征收。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经营集团成员(企业经理、副经理),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收取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上述企业延期至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延缓期内必须制订清退计划,逐步将本单位的外来劳动力清退到规定的比例之内,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凡经批准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按实际使用外来劳动力人数,在使用之日起15日内,根据使用人数多少,分别按年、半年、季缴纳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使用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可按年缴纳;使用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可按半年缴纳;使用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按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