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
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发[1998]45号 1998年9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规定,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本市城镇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联社、民政福利企业)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统一按《通知》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199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2元,1998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为190.4元。
三、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1998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7.2元。
四、在确定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时,职工1993年至1997年底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统一按沪社保业一发〖1997〗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计算。即:S97=1997年3月底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本息储存总额×1.425+1997年个人月记账额×1997年缴费月份(≤9)×1.0425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在2438.0元及其以下的,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按120元发给,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在10250.0元以上的,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按264元发给。
五、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当年可按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人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缴费基数确定,但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缴费月份不计入缴费年限。
六、职工退休时按第五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同时按本市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并作为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
七、在计算工龄性养老金时,职工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计算并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连续工龄确定,但不含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折算的工龄,
八、职工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按周年计算,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